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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公 告

来源:fun88体育官方手机版    发布时间:2024-01-20 06:49:57

  原标题: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沙正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3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号:2018-098)。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向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11,019,928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17.0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999,971.68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10月28日全部到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9]35600号《验资报告》。公司将对这次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9年11月1日公司分别与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注: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7,999,971.6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2,499,971.68元。

  公司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储放置、管理和使用的违规情形。

  公司已按照募集资金用途要求及相关规定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截至相应账户销户之日,余额仅为利息收入39,340.83元,因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及要求达成募投项目,未来将不会再使用上述账户,故对相应账户作销户处理,上述余额已转至公司基本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销户完毕。

  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交通银行上海延长路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向香江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345亿元。

  近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就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科技融资授信事宜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合计为1亿元。

  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累计向香江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345亿元。公司本次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可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号:2021-018、2021-046)。

  经营范围:通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备、卫星接收设施除外)、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列头柜、母线槽、配电箱、光纤槽道、走线架、节能设备、光电转换设备和相关配套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光电子及传感器、综合布线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精密钣金制造;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数据中心机房的规划、设计、系统集成、安装和运维及数据机房产品的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4)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中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报关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该支付款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其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系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以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可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号:2021-018、2021-046),企业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3.645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64%。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2.645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1.1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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